时间:2018/05/07 00:00:00
来源:梅江区农业局浏览次数:1418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要求农药经营单位在2018年8月1日后必须持《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现将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条件: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证书,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二、设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条
三、申请材料:
农药经营许可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
要 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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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版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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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版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0 |
1 |
纸质/电子版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学历证明不是法人本人的,需提交劳动合同) |
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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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版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说明材料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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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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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版 |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需配备抽风机、灭火器、逃生面具、防毒面具等)仓储设施清单及照片 |
设备清单用A4纸打印,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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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版 |
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及文本(管理制度需要上墙) |
用A4纸打印,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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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版 |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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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清晰、真实有效,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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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版 |
房产证或租赁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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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版 |
四、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电子材料采用word、PDF、jpg等格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梅江区农业局农技推广中心(三楼)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3、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符合审批条件的,办理成功后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时间:
分 批 |
时 间 |
镇 别 |
第一批 |
5月14日—5月18日 |
城北、西郊 |
第二批 |
5月28日—6月1日 |
金山、长沙 |
第三批 |
6月11日—6月15日 |
西阳、三角 |
七、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咨询和查询:***********(工作时间)。
八、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的相关工作,包括按要求补正补齐材料;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表格中相关人员的签字用签字笔填写。
附件: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梅江区农业局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