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信息 | ||||||||
咨询人 | 杨国文 | |||||||
类型 | 咨询 | 来信时间 | 2024-02-26 | |||||
标题 | 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与政策不符 | |||||||
内容 | 按照梅市财资环[2023]4号--梅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生态林补偿标准为:2023年一般性补偿标准为38元/亩;特殊区域增量补偿标准13.2元/亩,但梅江区西阳镇新田村的补偿标准为:一般性补偿标准为30.4元/亩;特殊区域增量补偿标准10.56元/亩.请给出合理解释和政策依据,谢谢! | |||||||
回复信息 | ||||||||
回复类型 | 受理 | |||||||
处理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处理时间 | 2024-02-27 | |||||
处理意见 | 杨先生,您好!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8〕322号)第十条“补偿资金按用途可细分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和公共管护经费,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占补偿资金总额的 80%,公共管护经费占补偿资金总额的 20%”和第十一条(一)“损失性补偿资金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规定,2023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一般性损失性补偿标准为38元/亩*80%=30.4元/亩,2023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特殊区域增量损失性补偿标准为13.2元/亩*80%=10.56元/亩。感谢您的来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