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项目 |
补贴标准 |
主管部门 |
1 |
生态公益林激励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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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林业局 |
2 |
梅江区生态公益林基础性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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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4 |
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 |
禁渔渔业船员每人每年补助标准2200元。 |
5 |
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 |
800元/头 |
6 |
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费补贴 |
生猪保费56元/头,各级财政补贴75%(生猪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0%,区级财政补贴15%),农户负担25%;仔猪保费30元/头,各级财政补贴75%(生猪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0%,区级财政补贴15%),农户负担25%; |
7 |
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 |
船长<8米,全年补贴(万元/年)0.4,每月补贴(元/年)333;8米≤船长<10米(且9千瓦以上),全年补贴(万元/年)0.5,每月补贴(元/年)417;10米≤船长<12米(且11千瓦以上),全年补贴(万元/年)0.6,每月补贴(元/年)500;船长≥12米(且15千瓦以上),全年补贴(万元/年)0.85,每月补贴(元/年)708; |
8 |
农机购置补贴 |
依据《广东省2021-2023年中央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
9 |
建档立卡贫困户(已结束) |
无 |
10 |
优质后备母牛饲养补贴(省财政) |
每头优质后备母牛补贴500元,其中省财政300元、市财政100元、区财政100元 |
11 |
优质后备母牛饲养补贴(市财政) |
每头优质后备母牛补贴500元,其中省财政300元、市财政100元、区财政100元 |
12 |
梅江区扶持精致高效农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结束) |
符合文件要求 |
13 |
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 |
特殊区域基础性面积补偿标准为52元/亩,激励性面积补偿标准为56元/亩;
一般区域基础性面积补偿标准为39元/亩,激励性面积补偿标准为43元/亩。 |
14 |
梅江区生态公益林基础性补偿(已结束) |
2018年31元/亩,补偿资金的75%用于损失性补偿,损失性补偿资金补偿标准23.25元/亩。 |
15 |
生态公益林激励性补助(已结束) |
2017年9.5元/亩,补偿资金的75%用于损失性补偿,其中:清凉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8.435元/亩;其他生态公益林6.625元/亩。 |
16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
80元/头 |
17 |
畜牧品种改良经费 |
由市农业农村局编制实施文件并依当年的文件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验收后拨付 |
18 |
政策性家禽、生猪养殖保险保费补贴 |
生猪保费56元/头,各级财政补贴75%(生猪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0%,区级财政补贴15%),农户负担25%;仔猪保费30元/头,各级财政补贴75%(生猪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0%,区级财政补贴15%),农户负担25%; |
19 |
优质后备母牛饲养补贴(区财政) |
每头优质后备母牛补贴500元,其中省财政300元、市财政100元、区财政100元 |
20 |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 |
80元/头 |
21 |
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项目计划表(已结束) |
/ |
22 |
“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已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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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农资综合补贴直补资金和省级种粮直补资金(2015年更改为“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农资综合补贴:2013年 74元/亩,2014年 74元/亩,2015年 61元/亩 粮食直补:2013至2015 省级种粮直补4元/亩'年,市、区配套补贴共0.6元/亩 |
24 |
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15年更改为“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早稻15元/亩 晚稻15元/亩 玉米、小麦10元/亩 |
25 |
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 |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的月人均护理标准分别为:33元、486元、972元;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的月人均护理标准分别为:800元、1000元、1944元; 3.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照料护理标准按不高于每人每日150元确定,每人每天低于15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实报实销,每人申请天数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 |
梅江区民政局 |
26 |
最低生活保障 |
补贴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为858元/月 |
2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1373元/月 |
28 |
医疗救助(已移至医疗保障局) |
按不同对象给予相对应的救助金额 |
29 |
临时救助 |
视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程度给予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30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
每人每月300元 |
31 |
高龄老人补(津)贴 |
每人每年300元 |
3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2024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70元/月•人 |
3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2024年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补贴:202元/月•人 |
34 |
农村危房改造 |
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改造方式为新建房屋、置换既有安全房屋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不低于3.4万元/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不低于4万元/户;改造方式为修缮加固的,不低于2万元/户。对于原中央苏区县的改造对象每户可提高0.35万元的补助额度。 |
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5 |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省级) |
30元/亩/年 |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江分局 |
36 |
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市级) |
5元/亩/年 |
37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人均600元/年。(上一年度核定移民人数为当年发放直补的人数) |
梅江区水务局 |
38 |
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不再实施) |
无 |
梅江区教育局 |
39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40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
41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
每生每年2000元 |
42 |
学前教育资助 |
每生每年1000元。 |
43 |
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
第一类:(一)工作年限超过30年(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二)工作年限在20-30年(不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三)工作年限在10-20年(不含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四)工作年限低于10年的,各市参照省财政的补助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筹集解决。工作年限一经核实不再调整。第二类:(一)工作年限5-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二)工作年限1-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一经核实不再调整。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
44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
三级260元/人•月;二级390元/人•月;一级420元/人•月; |
45 |
村卫生站医生补贴资金 |
每个行政村每年2.5万元标准给予村卫生站医生补贴。 |
46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
夫妻双方120元/人•月 |
47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
夫妻双方120元/人•月 |
48 |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奖励) |
夫妻双方50元/人/月 |
49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独生子女死亡的100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病残500元 |
50 |
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
120元/人/年. |
梅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
51 |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补贴) |
(一)本、专科学生: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0元。 (二)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0元。 |
52 |
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2024年3月停止) |
(一)实现自主创业,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含视力残疾人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给予不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 (二)自主创业发展养殖业或种植业的残疾人,养殖规模达到大型禽畜(牛、猪、羊等)年出栏量50 头以上;小型家禽(鸡、鸭、鹅等)年出栏量1000以上;种植规模达到30亩以上;水面养殖20亩以上,分别给予不高于8000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 (三)残疾人从事自媒体行业开办实体电商网店,符合相关要求的,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给予不高于5000元一次性补贴。 (四)参加省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给予金奖8万元、银奖5万元、铜奖3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奖励,晋级复赛获得优胜奖项目给予2万元创业资金扶持。 |
53 |
重度残疾人医疗保险 |
380元/人/年. |
54 |
低保残疾人生活津贴(移至民政局) |
188元/月.人。 |
5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移至民政局) |
252元/月.人。 |
56 |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已结束) |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1年内,给予一次性2000元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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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57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每月补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际缴费额的1/2。 |
58 |
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
经省、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定、纳入补贴范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其补贴标准由组织开发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等根据培训实际成本提出,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统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实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合格证书等的补贴标准按我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公布和调整。 |
59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
60 |
一次性创业资助 |
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
61 |
城乡居民医保零星报销(2021年5月移交至医疗保障局) |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市内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65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住院支付95%、二级医院住院支付85%、三级医院住院支付65%。市外住院: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市外住院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医院标准,市外医院住院支付比例60%;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市外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市外医院住院支付比例50%。 |
梅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62 |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2021年5月移交至医疗保障局) |
2021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分市内住院和市外住院:(1)市内住院:普通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7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比例补偿,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2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85%比例补偿,不设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2)市外住院: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市内标准支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费用,补偿比例降低10%。 |
63 |
广东省贫困归侨扶贫救助专项补助 |
500元至10000元/人/年 |
梅江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
64 |
城乡居民医保零星报销 |
(一)市内住院:
市内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65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95%、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65%。
参保人住院费用中的中医药费用占住院医疗总费用30%以上的,中医药费用部分支付比例提高10%。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不低于住院医疗总费用的5%。
(二)市外住院:
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市外住院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医院标准,支付比例为60%;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市外住院起付标准为1600元,支付比例为45%。
(三)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
梅江区医疗保障局 |
65 |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
(一)市内住院:
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7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比例补偿,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2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85%比例补偿,不设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
(二)市外住院:
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市内标准支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费用,普通人员按55%比例补偿,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75%比例补偿。
(三)门诊特定病种: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7000元以上部分,按市内住院大病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四)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普通人员为2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不设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 |
66 |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一、医疗救助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普通门诊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特定病种、住院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100000 元。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不设年度起付标准,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住院起付标准2000元,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0000元。4、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7000元(含门诊和住院),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0000元。
二、倾斜救助标准: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倾斜救助: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0000元。2、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3000元,救助比例为:3000至1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7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3、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10000元,救助比例为: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再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限定医疗费用90%以内的剩余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