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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教育局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江区教育局
补贴对象 资助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2300元。
补贴渠道 财政资金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粤财规〔202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梅市财款[2025]243号_粤财科教[2025]76号_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5年中职学生资助资金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196840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江区教育局
补贴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
补贴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补贴渠道 财政资金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粤财规〔202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梅市财款[2025]244号_粤财科教[2025]82号_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5年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196840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江区教育局
补贴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和非寄宿学生
补贴标准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补贴渠道 财政资金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粤财规〔202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1 梅市财教[2024]44号-关于清算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提高生活费补助标准).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196840
学前教育资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江区教育局
补贴对象 资助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1000元。
补贴渠道 财政资金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粤财规〔202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196840

梅江区医疗保障局

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江区医疗保障局
补贴对象 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人群
补贴标准 (一)市内住院: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75%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支付。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2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 (二)市外住院: 参保人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市内住院标准支付。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按市内住院的标准相应降低10%。 (三)门诊特定病种: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7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比例支付。 (四)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门诊特定病种、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补贴渠道 通过医保局拨款导参保人账户
政策依据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24〕11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196734
城乡居民医保零星报销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江区医疗保障局
补贴对象 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人群
补贴标准 (一)市内住院: 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5%。 参保人住院费用中的中医药费用占住院医疗总费用30%以上的,中医药费用部分支付比例提高20%,中医药费用提高支付比例后的最高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本次住院中医药费用。 (二)市外住院: 1.参保人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待遇标准按照市内就医政策执行。 2.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外出就医参保人,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5%。 3.参保人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享受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待遇:在未补齐资料前,参照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待遇执行。 (三)普通门诊: 参保人在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和门诊诊查费,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普通门诊每月最高支付限额5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四)门诊特定病种: 门诊特定病种的具体范围、待遇标准、管理服务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含生育)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补贴渠道 通过医保局拨款搭参保人账户
政策依据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24〕11号.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196734
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江区医疗保障局
补贴对象 1、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2、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 一、医疗救助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普通门诊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特定病种、住院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100000 元。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不设年度起付标准,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住院起付标准2000元,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0000元。4、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7000元(含门诊和住院),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0000元。 二、倾斜救助标准: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倾斜救助: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0000元。2、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3000元,救助比例为:3000至1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7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3、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10000元,救助比例为: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再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限定医疗费用90%以内的剩余部分。
补贴渠道 通过医保局拨款导参保人账户
政策依据 梅市医保规〔2023〕2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梅市医保规〔2020〕6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196734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补贴对象 指本区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的计划生育手术;(二)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三)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
补贴标准 三级260元/人/月;二级390元/人/月;一级520元/人/月。
补贴渠道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做好当月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邮政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享受对象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财社(2022)49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196878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补贴对象 本梅江区农业户口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只生育(含收养、抱养)1个子女、纯生二女及婚后未生育的农村居民。
补贴标准 夫妻双方120元/人/月
补贴渠道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做好当月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邮政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享受对象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pdf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196878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补贴对象 一、梅江区城镇户籍人口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二、梅江区户籍人口中,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以下简称农村奖励), 城镇居民同时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以下简称城镇 奖励)。 三、梅江区户籍城镇居民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参照《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享受奖励:( 一)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 一个子女; ( 二) 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本人未再生育子女;( 三) 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补贴标准 夫妻双方120元/人/月
补贴渠道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做好当月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邮政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享受对象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梅市人口计生领〔2010〕8 号)关于印发《梅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标准的通知.PDF
转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_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196878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补贴对象 梅江区户籍人口中,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补贴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100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病残500元/人/月。
补贴渠道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做好当月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邮政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享受对象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财社(2022)49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196878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奖励) 点击查询>>
主管部门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补贴对象 梅江区农村户籍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
补贴标准 夫妻双方50元/人/月
补贴渠道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做好当月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邮政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享受对象个人账户。
政策依据 (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印发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备 注
投诉咨询电话 0753-2196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