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林业局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林业局 |
补贴对象 | 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
补贴标准 | 2025年补偿标准为:一般区域基础性补偿标准39元/亩,一般区域激励性补偿标准43元/亩,特殊区域基础性补偿标准52元/亩,特殊区域激励性补偿标准56元/亩。 |
补贴渠道 | 对准确、产权明晰、权属清楚、无争议、提供银行账号审核无误的补偿对象,区财政局根据区林业局提交的各镇、金山街道和清凉山管理所申请拨款材料将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授权至区林业局,区林业局在数字财政系统授权支付到补偿对象账户中。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资环〔2024〕16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2196001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2015年末,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的农民 |
补贴标准 | 无 |
补贴渠道 | 无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扶贫办公室 《省扶贫办关于开展新时期精准扶贫相对贫困村相对贫困户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扶办【2015】164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655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局 |
补贴对象 | 具体从事种植水稻,以及石灰岩地区因自然条件无法种植水稻而种植玉米、番薯的种粮农民。 |
补贴标准 | 农资综合补贴:2013年 74元/亩,2014年 74元/亩,2015年 61元/亩 粮食直补:2013至2015 省级种粮直补4元/亩'年,市、区配套补贴共0.6元/亩 |
补贴渠道 | 1.市财政局将上级下达补贴资金额拨款到区财政局 2.区财政局根据农业局的汇总面积数将补贴金额委托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另西阳镇资金委托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发放) 3.农信社、邮政储蓄银行根据财政数据通过“一卡通”直接到农户账户中 |
政策依据 |
关于做好2013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pdf 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pdf 关于做好201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653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局 |
补贴对象 | 在生产中使用水稻、玉米、小麦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 |
补贴标准 | 早稻15元/亩 晚稻15元/亩 玉米、小麦10元/亩 |
补贴渠道 | 1.市财政局将上级下达补贴资金额拨款到区财政局 2.区财政局根据农业局的汇总面积数将补贴金额委托梅县客家村镇银行发放 3.各镇办、梅县客家村镇银行根据财政数据通过“一卡通”直接到农户账户中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农业局 梅州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农业厅、省财政厅《广东省2015年中央财政水稻、玉米、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农字【2015】101号).pdf 梅州市农业局 梅州市财政局 《转发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年中央财政水稻、玉米、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农字【2014】86号).pdf 梅州市农业局 梅州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3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梅市农字【2013】93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653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所职工)。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
补贴标准 | 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
补贴渠道 | 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面积数将补贴资金通过数字财政系统直接发放到农户“一卡通”账户。 |
政策依据 |
梅市财农[2024]76号--关于提前告知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653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补贴标准 | 依据《广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4年第一批)》 |
补贴渠道 | 梅江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一卡通”平台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负责,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二)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完成购机后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签署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申购信息公示。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每批资金兑付前,将所受理的申请购机信息制作《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在本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并公布举报电话(0753-2196651)。(四)补贴资金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整理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兑付手续。 |
政策依据 |
2024年58号公告.pdf 粤农农规〔2024〕13号《广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311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从事内陆捕捞以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船舶所有人 |
补贴标准 | 船长<8米,全年补贴(万元/年)0.4,每月补贴(元/年)333;8米≤船长<10米(且9千瓦以上),全年补贴(万元/年)0.5,每月补贴(元/年)417;10米≤船长<12米(且11千瓦以上),全年补贴(万元/年)0.6,每月补贴(元/年)500;船长≥12米(且15千瓦以上),全年补贴(万元/年)0.85,每月补贴(元/年)708; |
补贴渠道 | 船主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进行受理、初审并公示受理和初审结果,县渔主管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按县级渔业主管公示审核结果,委托银信部门将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6〕88号)(4).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2196642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本方案实施品种并投保的畜禽养殖户。 |
补贴标准 | 每头能繁母猪保额为2500元,保费按7%计算,每头能繁母猪保费17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5%,区财政补贴5%,农户承担25%。 |
补贴渠道 | 由各级财政将补贴资金直接拔付到承保公司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文件要求 |
补贴标准 | 符合文件要求 |
补贴渠道 | 符合文件要求 |
政策依据 |
关于梅江区扶持精致高效农业发展奖励办法.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2192060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用于畜牧品种改良计划实施项目的企业 |
补贴标准 | 由市农业农村局编制实施文件并依当年的文件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并验收会拔付 |
补贴渠道 | 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并验收会拔付 |
政策依据 |
梅市府办函〔2023〕13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实施畜牧品种改良促进畜牧业发展议案的总体实施方案(2024—2028).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梅州市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 |
补贴标准 | 80元/头 |
补贴渠道 | (一)屠宰企业申报。(二)县级部门核实。(三)地级以上市抽查复核。(四)补贴资金清算拨付。 |
政策依据 |
梅市农农〔2023〕48号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 《2023-2027年梅州市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梅州市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 |
补贴标准 | 每头病害猪无害化补费用8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80%,市财政承担10%,区财政承担10%。 |
补贴渠道 | 1、屠宰加工企业申报;2、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3、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抽查复核;4、补贴资金拔付. |
政策依据 |
梅市农农〔2023〕48号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 《2023-2027年梅州市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政策要求并投保的畜禽养殖户 |
补贴标准 | 每头仔猪保费28元,每头育肥猪保费57元,保费由各级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5%,区财政补贴5%,农户承担25%。肉鸡、肉鸭保费由省承担40%,区财政承担20%,养殖户承担40% |
补贴渠道 | 由各级财政直接将补贴资金拔付到承保公司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凡符合每年度广东省优质后备母牛饲养登记方案的养殖户 |
补贴标准 | 每头母牛补贴500元,其中省财政300元、市财政100元、区财政100元 |
补贴渠道 | 资金下达到区财政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向财政申请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拔付到养牛户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优质后备母牛饲养登记方案的通知 (2).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凡符合每年度广东省优质后备母牛登记方案的养殖户 |
补贴标准 | 每头优质后备母牛补贴500元,其中省财政300元,市财政100元、区财政100元。 |
补贴渠道 | 资金下达到区财政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向财政申请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拔付到养牛户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优质后备母牛饲养登记方案的通知 (2).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凡符合每年广东省优质母牛饲养登记方案的养殖户 |
补贴标准 | 每头优质母牛补贴500元,其中省财政300元,市财政100元,区财政100元。 |
补贴渠道 | 资金下达到区财政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向财政申请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拔付到养牛户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优质后备母牛饲养登记方案的通知 (2).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和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
补贴标准 | 特殊区域基础性面积补偿标准为52元/亩,激励性面积补偿标准为56元/亩; 一般区域基础性面积补偿标准为39元/亩,激励性面积补偿标准为43元/亩。 |
补贴渠道 | 区农业农村局将各镇(街)申请拨款材料报送区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的数字财政系统授权支付到补偿对象账户中。 |
政策依据 |
资环175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2196001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梅州市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 |
补贴标准 | 每头病害猪补贴8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80%、市财政10%、区财政承担10%。 |
补贴渠道 | 1、屠宰加工企业申报;2、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3、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抽查复核;4、补贴资金拔付 |
政策依据 |
梅市农农〔2023〕48号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 《2023-2027年梅州市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禁渔补助对象为经区农业农村局核定的本辖区禁渔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渔业船舶必须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数据库或广东省渔船数据库管理。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且保单在有效期内。 |
补贴标准 | 禁渔渔业船员每人每年补助标准2200元。 |
补贴渠道 | 省级专项资金 |
政策依据 |
梅市财农[2024]3号-关于预安排2024年省级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2196642 |
梅江区民政局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全区最低生活生活保障对象 |
补贴标准 | 城乡低保标准为862元/月 |
补贴渠道 | 1.区民政局每月向区财政局上报人数和金额 2.区财政局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2024年)关于印发2024年梅江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65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全区特困人员供养对象 |
补贴标准 | 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1380元/月 |
补贴渠道 | 1.区民政局每月向区财政局上报人数和金额 2.区财政局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2024年)关于印发2024年梅江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65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全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 |
补贴标准 | 按不同对象给予相对应的救助金额 |
补贴渠道 | 1.区民政局每月向区财政局上报人数和金额 2.区财政局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此件为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pdf 梅市民字[2018]5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65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户籍在本辖区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人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300元 |
补贴渠道 | 1、由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调查登记核实; 2、村(社区)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名单,上报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审核批准后,上报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审定后报区财政局,由银行统一存入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会议纪要[2017]8号(提高高龄津贴300元).pdf 《关于建立梅江区 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梅区办〔2012〕68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2196863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户籍在本辖区年满80—99周岁的老人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年300元 |
补贴渠道 | 1、由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调查登记核实; 2、村(社区)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名单,上报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审核批准后,上报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审定后报区财政局,由银行统一存入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关于建立梅江区 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梅区办〔2012〕68号).pdf 会议纪要[2017]8号(提高高龄津贴300元).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2196863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补贴标准 | 视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程度给予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补贴渠道 | 1.区民政局每月向区财政局上报人数和金额 2.区财政局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紧急救助可用现金发放到户) |
政策依据 |
梅市府办〔2022〕8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84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65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梅江区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
补贴标准 | 2025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80元/月•人 |
补贴渠道 | 1、镇(街道)做好初审和核对工作,区残联审核、汇总转送区民政局审定。2、审定合格后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报请区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原则上在次月25日前统一由区财政局委托建设银行直接支付到残疾人社保卡银行账户(监护人银行账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2196729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梅江区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
补贴标准 | 2025年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补贴:209元/月•人 |
补贴渠道 | 1、镇(街道)做好初审和核对工作,区残联审核、汇总转送区民政局审定。2、审定合格后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报请区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原则上在次月25日前统一由区财政局委托建设银行直接支付到残疾人社保卡银行账户(监护人银行账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2196729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补贴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第三方机构或照料护理人 |
补贴标准 |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的月人均护理标准分别为:33元、486元、972元;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的月人均护理标准分别为:800元、1000元、1944元; 3.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照料护理标准按不高于每人每日150元确定,每人每天低于15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实报实销,每人申请天数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 |
补贴渠道 | 1.区民政局每月向区财政局上报人数和金额 2.区财政局通过银行发放至集中供养机构、第三方机构或照料护理人 |
政策依据 |
(2024年)关于印发2024年梅江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65 |
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管部门 | 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补贴对象 | 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简称其他脱贫户)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支持范围。 |
补贴标准 | 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改造方式为新建房屋、置换既有安全房屋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户不低于3.4万元/户,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不低于4万元/户;改造方式为修缮加固的,不低于2万元/户。对于原中央苏区县的改造对象每户可提高0.35万元的补助额度。 |
补贴渠道 | 经农户所在村(居)委会、镇(街)人民政府及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由梅江区财政局根据验收情况和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农户。 |
政策依据 |
住建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92 |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江分局
主管部门 |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江分局 |
补贴对象 | 镇政府 |
补贴标准 | 30元/亩/年 |
补贴渠道 | 财政局发放到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发放到镇政府 |
政策依据 |
粤府办[2012]98号文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pdf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pdf 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涉农统筹整合资金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19823 |
主管部门 |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梅江分局 |
补贴对象 | 镇政府 |
补贴标准 | 5元/亩/年 |
补贴渠道 | 财政局发放到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发放到镇政府 |
政策依据 |
粤府办[2012]98号文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pdf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pdf 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涉农统筹整合资金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梅区涉农办〔2023〕4号-转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涉农项目遴选上报工作的通知》.pdf 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涉农项目遴选上报工作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19823 |
梅江区水务局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水务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政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
补贴标准 | 人均600元/年 |
补贴渠道 | (上一年度核定移民人数为当年发放直补的人数)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经动态核定公示并批准后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编制汇总名册,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数字财政”支付到移民个人账户中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2196650 |
梅江区教育局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和非寄宿学生 |
补贴标准 | 一、资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二、资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
补贴渠道 | 省级下达资金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至学校,再由学校通过银行发放至学生或监护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粤财规〔202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梅市财教[2024]44号-关于清算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提高生活费补助标准).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40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 |
补贴标准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
补贴渠道 | 省级下达资金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至学校,再由学校通过银行发放至学生账户。 |
政策依据 |
粤财规〔202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40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资助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补贴标准 | 每生每年2300元 |
补贴渠道 | 省级下达资金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至学校,再由学校通过银行发放至学生账户。 |
政策依据 |
粤财规〔202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40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资助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补贴标准 | 每生每年1000元。 |
补贴渠道 | 省级下达资金后,由区财政局拨款至区教育局,再由区教育局通过银行发放至学生或监护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粤财规〔202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40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职、大专学校全日制学生;2019秋季学期起在校的广东户籍建档立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含博士硕士)。 |
补贴标准 | 无 |
补贴渠道 | 无 |
政策依据 |
附件: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脱贫家庭学生资助政策衔接的通知(粤教助函[2021]5号).pdf |
备 注 | 该项目于2021年秋季学期起不再实行。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40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本梅江区农业户口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只生育(含收养、抱养)1个子女、纯生二女及婚后未生育的农村居民。 |
补贴标准 | 夫妻双方120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做好当月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邮政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享受对象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pdf 关于调整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78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梅江区农村户籍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 |
补贴标准 | 夫妻双方50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做好当月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邮政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享受对象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印发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78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梅江区户籍人口中,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补贴标准 | 独生子女死亡100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病残500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做好当月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邮政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享受对象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财社(2022)49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78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一、梅江区城镇户籍人口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二、梅江区户籍人口中,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以下简称农村奖励), 城镇居民同时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以下简称城镇 奖励)。 三、梅江区户籍城镇居民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参照《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享受奖励:( 一)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 一个子女; ( 二) 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本人未再生育子女;( 三) 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
补贴标准 | 夫妻双方120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做好当月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邮政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享受对象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梅市人口计生领〔2010〕8 号)关于印发《梅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标准的通知.PDF 转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_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78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指本区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的计划生育手术;(二)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三)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 |
补贴标准 | 三级260元/人/月;二级390元/人/月;一级520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做好当月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邮政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享受对象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梅市人口计生〔2013〕20 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计生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财社(2022)49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78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第一类:(一)具备广东省户籍。(二)2012年12月31日前离岗。(三)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四)持有有效的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明文件。第二类:符合《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卫【2013】66号)规定的补助条件。 |
补贴标准 | 第一类:(一)工作年限超过30年(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二)工作年限在20-30年(不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三)工作年限在10-20年(不含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四)工作年限低于10年的,各市参照省财政的补助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筹集解决。工作年限一经核实不再调整。第二类:(一)工作年限5-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二)工作年限1-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一经核实不再调整。 |
补贴渠道 | 梅江区卫健局核统后,经区人社局审核,做好年度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1: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pdf 附件2: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卫〔2013〕66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233282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经注册并经区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列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站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 |
补贴标准 | 每个行政村每年2.5万元标准给予村卫生站医生补贴。 |
补贴渠道 | 梅江区卫健局核统后,经区民政局审核,做好年度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工作实施方案.pdf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233282 |
梅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具有广东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
补贴标准 | 188元/月.人。 |
补贴渠道 |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民政(或街道办事处民政)提交相关资料;2、镇民政(或街道办事处民政)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级残联审核;3、县级残联审核合格材料后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4、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5、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提交的邮政银行(或存折)账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71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具有广东省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重度残疾军人。 |
补贴标准 | 252元/月.人。 |
补贴渠道 |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民政(或街道办事处民政)提交相关资料;2、镇民政(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级残联审核;3、县级残联审核合格材料后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4、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5、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提交的邮政银行(或存折)账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71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
补贴标准 | 400元/人/年。 |
补贴渠道 | 1、由区级残联导出重度残疾人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供给区医保中心;2、医保中心将名单核定后将《特殊人群缴费通知单》发到区残联;3、区级残联按《特殊人群缴费通知单》向财政局申请拨款至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4、资助金额到账后由区残联向医保中心办理到账确认手续。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教育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梅市医保〔2024〕3号)(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71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6周岁至5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一至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
补贴标准 | 120元/人/年. |
补贴渠道 | 1、区残联将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名单导出交由区社保局审核出符合缴交的人员名单,并打出缴纳城乡养老保险的函; 2、区级残联收到函和缴费人员名单后向财政局申请拨款至区城乡养老帐户。 |
政策依据 |
转发《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人社函[2023]13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71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一)具有广东省户籍;(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残疾人本专科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残疾人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补贴标准 | (一)本、专科学生: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0元,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15000元。 (二)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0元。 |
补贴渠道 | 每年10月1日-11月15日期间登录广东省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czbt.czt.gd.gov.cn/)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南粤扶残.助学工程”申请表》。操作不便的残疾人大学生,可提供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残联由残联工作人员帮助进行网上申请。 |
政策依据 |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管理办法.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233278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一)梅江区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自主创业残疾人; (二)参加省级创业大赛晋级复赛及获奖项目. |
补贴标准 | (一)实现自主创业,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含视力残疾人开办盲人按摩机构),给予不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 (二)自主创业发展养殖业或种植业的残疾人,养殖规模达到大型禽畜(牛、猪、羊等)年出栏量50 头以上;小型家禽(鸡、鸭、鹅等)年出栏量1000以上;种植规模达到30亩以上;水面养殖20亩以上,分别给予不高于8000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 (三)残疾人从事自媒体行业开办实体电商网店,符合相关要求的,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给予不高于5000元一次性补贴。 (四)参加省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给予金奖8万元、银奖5万元、铜奖3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奖励,晋级复赛获得优胜奖项目给予2万元创业资金扶持。 |
补贴渠道 | 申请扶持补贴的,需持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一)《梅州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申请表》或《梅州市残疾人创业参赛项目奖励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2); (二)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残疾人本人《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固定场地的租赁合同及经营场地现场照片;种养殖业的需提供种养殖现场照片,并由村(居)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和种养殖数量的出具证明材料; (四)从事电商自媒体类的,需提供自主创业项目相关佐证材料(项目视频截图或媒体宣传报道材料等);各经办部门要妥善保管好符合发放补贴条件的机构申报材料,以备审计审查。 |
政策依据 |
(此件为准)梅市残联﹝2021﹞26号关于印发《梅州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233278 |
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管部门 | 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2.适用条件: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
补贴标准 | :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劳动者获得当地发布的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可最高上浮3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4.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 个月内。 5.补贴申领:劳动者在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上,向户籍地、参保地或者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6.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7.用人单位自主评价发放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适用本项目。 政策依据:粤人社规【2023】13号 |
补贴渠道 | 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优先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3379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本区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 |
补贴标准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每月补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际缴费额的1/2。 |
补贴渠道 | 1.中央、省级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拨到区财政局 2.区人社局审核个人申报补贴材料合格后送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拨款至个人社保卡账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711,2196960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补贴标准 |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1年内,给予一次性2000元就业补贴。 |
补贴渠道 | 1.省级就业专项资金拨到区财政局 2.区人社局审核适格人员材料后报送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直接拨款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739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返乡创业人员、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经营主体)成功创业(在本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补贴标准 | 符合条件人员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
补贴渠道 | 1.中央、省级就业专项资金拨到区财政局 2.区人社局审核适格人员材料后报送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直接拨款至个人账户或拨款至邮政银行代发专户,由邮政银行进行代发至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739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
补贴标准 |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补贴渠道 | 1.中央、省级就业专项资金拨到区财政局 2.区人社局审核材料合格后报送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直接拨款至单位对公账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711 |
梅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主管部门 | 梅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城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报销 |
补贴标准 | 2021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分市内住院和市外住院:(1)市内住院:普通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7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比例补偿,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20万元;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85%比例补偿,不设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2)市外住院: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市内标准支付;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费用,补偿比例降低10%。 |
补贴渠道 | 财政局通过残联拨款到残疾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梅市府〔2019〕1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734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人群 |
补贴标准 |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市内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65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住院支付95%、二级医院住院支付85%、三级医院住院支付65%。市外住院: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市外住院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医院标准,市外医院住院支付比例60%;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市外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市外医院住院支付比例50%。 |
补贴渠道 | 通过社保局拨款到参保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梅市府〔2019〕1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734 |
梅江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纳入低保的归侨、困难归侨子女、低保侨眷助学(就读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归侨。 |
补贴标准 | 500元至10000元/人/年 |
补贴渠道 | 申请资料经过审核合格后,由区侨联直接通过银行转账至救助补助对象本人银行账户。 |
政策依据 |
粤侨联发【2024】66号关于印发《2025年度华侨事业费资金分配和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233792 |
梅江区医疗保障局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医疗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1、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2、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
补贴标准 | 一、医疗救助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普通门诊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特定病种、住院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100000 元。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不设年度起付标准,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住院起付标准2000元,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0000元。4、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7000元(含门诊和住院),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0000元。 二、倾斜救助标准: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倾斜救助: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0000元。2、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3000元,救助比例为:3000至1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7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3、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10000元,救助比例为: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再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限定医疗费用90%以内的剩余部分。 |
补贴渠道 | 通过医保局拨款导参保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梅市医保规〔2020〕6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梅市医保规〔2023〕2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734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医疗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人群 |
补贴标准 | (一)市内住院: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75%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支付。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2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 (二)市外住院: 参保人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市内住院标准支付。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按市内住院的标准相应降低10%。 (三)门诊特定病种: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7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比例支付。 (四)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门诊特定病种、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补贴渠道 | 通过医保局拨款导参保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24〕11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734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医疗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人群 |
补贴标准 | (一)市内住院: 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5%。 参保人住院费用中的中医药费用占住院医疗总费用30%以上的,中医药费用部分支付比例提高20%,中医药费用提高支付比例后的最高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本次住院中医药费用。 (二)市外住院: 1.参保人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待遇标准按照市内就医政策执行。 2.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外出就医参保人,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5%。 3.参保人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享受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待遇:在未补齐资料前,参照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待遇执行。 (三)普通门诊: 参保人在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和门诊诊查费,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普通门诊每月最高支付限额5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四)门诊特定病种: 门诊特定病种的具体范围、待遇标准、管理服务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含生育)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
补贴渠道 | 通过医保局拨款搭参保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24〕11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7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