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从事内陆捕捞以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船舶所有人 |
| 补贴标准 | 船长<8米,全年补贴(万元/年)0.4,每月补贴(元/年)333;8米≤船长<10米(且9千瓦以上),全年补贴(万元/年)0.5,每月补贴(元/年)417;10米≤船长<12米(且11千瓦以上),全年补贴(万元/年)0.6,每月补贴(元/年)500;船长≥12米(且15千瓦以上),全年补贴(万元/年)0.85,每月补贴(元/年)708; |
| 补贴渠道 | 船主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进行受理、初审并公示受理和初审结果,县渔主管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按县级渔业主管公示审核结果,委托银信部门将资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6〕88号)(4).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642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内陆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补贴对象为我省合法内陆捕捞渔船的船舶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内陆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所拥有的内陆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统称“渔业船舶证书”,可提供多证合一的证书)齐全合法有效。渔船未依法检验、存在船证不符情形,未整改到位前,视为不符合所拥有的渔业船舶证书齐全合法有效的条件。 |
| 补贴标准 | 自2025年起,内陆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将国家和省级两部分补贴进行叠加合并:一是国家补贴部分,如国家出台“十五五”关于内陆渔船的补贴政策则遵照执行;二是省级补贴部分,按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乘员数,每人不低于2200元的测算标准(补助人数不超过 2 人/船)安排。超出最低补助标准部分的资金,由各地财政自主配套解决。内陆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总额是国家和省级补贴之和,具体的组成包括珠江禁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两个部分,原则上,珠江禁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所占比重各占 50%。 |
| 补贴渠道 | 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社会保障卡。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3.pdf.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642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 补贴标准 | 依据《广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4年第一批)》 |
| 补贴渠道 | 梅江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一卡通”平台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负责,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二)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完成购机后自主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签署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申购信息公示。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每批资金兑付前,将所受理的申请购机信息制作《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在本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并公布举报电话(0753-2196651)。(四)补贴资金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整理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兑付手续。 |
| 政策依据 |
粤农农规〔2024〕13号《广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2024年58号公告.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311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
| 补贴标准 | 111.8元/亩 |
| 补贴渠道 | 市财政局将资金下拨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各镇(街道)上报面积数,通过数字财政系统将对应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农户“一卡通”账户。 |
| 政策依据 | |
| 备 注 | 2026年文件按要求不予公开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653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符合每年度广东省优质后备母牛登记方案的养殖户 |
| 补贴标准 | 省财政补贴300元、市财政补贴100元、区财政补贴100元。 |
| 补贴渠道 | 资金下达后由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将补贴资金直接拔付到符合条件的养殖户个人见账户。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优质后备母牛饲养登记方案的通知 (2).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符合每年度广东省优质后备母牛登记方案的养殖户 |
| 补贴标准 | 省级财政补贴300元、市级财政补贴100元、区级财政补贴100元。 |
| 补贴渠道 | 上级资金下达后,由农业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将补贴资金直接拔付到符合条件的养殖户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优质后备母牛饲养登记方案的通知 (2).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符合每年度广东省优质后备母牛登记方案的养殖户 |
| 补贴标准 | 省级财政补贴300元、市级财政补贴100元、区级财政补贴100元。 |
| 补贴渠道 | 资金下达到区财政后,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将补贴资金直接拔付到养殖户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优质后备母牛饲养登记方案的通知 (2).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用于畜牧品种改良计划实施项目的企业 |
| 补贴标准 | 由市农业农村局编制实施文件并依当年的文件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并验收后拔付。 |
| 补贴渠道 | 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并验收后拔付。 |
| 政策依据 |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符合政策要求并自愿投保的能繁母猪养殖户 |
| 补贴标准 | 按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补贴5%;区级财政补贴5%。 |
| 补贴渠道 | 养殖户自愿投保完成后,各级财政根据核算结果将补贴资金拔付到承保公司。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 (2).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符合政策要求并自愿投保的畜禽养殖户。 |
| 补贴标准 | 按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补贴5%;区级财政补贴5%。 |
| 补贴渠道 | 养殖户投保后由各级财政直接将补贴资金拔付到承保公司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 (2).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梅州市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 |
| 补贴标准 | 800元/头 |
| 补贴渠道 | 1、屠宰企业如实申报;2、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审核;3、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抽查复核;4、补贴资金清算拔付。 |
| 政策依据 |
梅市农农〔2023〕48号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 《2023-2027年梅州市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企业 |
| 补贴标准 | 80元/头。 |
| 补贴渠道 | 1、无害化处理企业如实申报;2、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审核;3、地级以上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抽查复核;4、补贴资金拔付。 |
| 政策依据 |
粤农[2012]248号-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248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
| 补贴对象 | 梅州市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 |
| 补贴标准 | 80元/头 |
| 补贴渠道 | (一)屠宰企业申报;(二)县级部门审核;(三)地级以上市抽查复核;(四)补贴资金清算拔付。 |
| 政策依据 |
梅市农农〔2023〕48号梅州市农业农村局梅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 《2023-2027年梅州市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945 |
梅江区民政局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
| 补贴标准 | 视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程度给予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 补贴渠道 | 1.区民政局每月向区财政局上报人数和金额 2.区财政局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紧急救助可用现金发放到户)。 |
| 政策依据 |
84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pdf 梅市府办〔2022〕8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65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全区特困人员供养对象 |
| 补贴标准 | 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1380元/月 |
| 补贴渠道 | 1.区民政局每月向区财政局上报人数和金额 2.区财政局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7 关于印发2025年梅江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65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全区最低生活生活保障对象 |
| 补贴标准 | 城乡低保标准为862元/月 |
| 补贴渠道 | 1.区民政局每月向区财政局上报人数和金额 2.区财政局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7 关于印发2025年梅江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65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集中供养机构、第三方机构或照料护理人 |
| 补贴标准 |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的月人均护理标准分别为:35元、525元、1050元; 2.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全护理(失能)的月人均护理标准分别为:800元、1050元、2100元; 3.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的照料护理标准按不高于每人每日150元确定,每人每天低于15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实报实销,每人申请天数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 |
| 补贴渠道 | 1.区民政局每月向区财政局上报人数和金额 2.区财政局通过银行发放至集中供养机构、第三方机构或照料护理人 |
| 政策依据 |
7 关于印发2025年梅江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65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具有梅江区户籍,属于城乡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
| 补贴标准 | 2026年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补贴:217元/月•人 |
| 补贴渠道 | 1、镇(街道)做好初审和核对工作,区残联审核、汇总转送区民政局审定。2、审定合格后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报请区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原则上在次月25日前统一由区财政局委托建设银行直接支付到残疾人社保卡银行账户(监护人银行账户)。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6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2196729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具有梅江区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
| 补贴标准 | 2026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90元/月•人 |
| 补贴渠道 | 1、镇(街道)做好初审和核对工作,区残联审核、汇总转送区民政局审定。2、审定合格后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报请区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原则上在次月25日前统一由区财政局委托建设银行直接支付到残疾人社保卡银行账户(监护人银行账户)。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6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2196729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80-99周岁的梅江区户籍老年人。 |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25元 |
| 补贴渠道 | 1.自愿申请,通过“粤省事”、“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也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社保卡金融账户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村(社区)登记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2.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名单,上报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审核批准后,上报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审定后报区财政局,由银行统一存入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梅区民〔2026〕2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63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民政局 |
| 补贴对象 |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100周岁及以上的梅江区户籍老年人 |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1000元 |
| 补贴渠道 | 1.自愿申请,通过“粤省事”、“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也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社保卡金融账户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社区)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经村(社区)登记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2.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名单,上报镇(街道)审核。 3、镇(街道)审核批准后,上报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审定后报区财政局,由银行统一存入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梅区民〔2026〕2号).pdf (提标1000元)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九届[2026]2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63 |
梅江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归国华侨联合会 |
| 补贴对象 | 纳入低保的归侨、困难归侨子女、低保侨眷助学(就读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归侨。 |
| 补贴标准 | 500元至10000元/人/年 |
| 补贴渠道 | 申请资料经过审核合格后,由区侨联直接通过银行转账至救助补助对象本人银行账户。 |
| 政策依据 |
梅市侨联〔2025〕2号 关于做好梅州市2025年广东省华侨事业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233792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
| 补贴对象 | 经注册并经区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列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站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 |
| 补贴标准 | 每个行政村每年2.5万元标准给予村卫生站医生补贴。 |
| 补贴渠道 | 梅江区卫健局核统后,做好年度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个人帐户。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工作实施方案.pdf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233282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
| 补贴对象 | 第一类:(一)具备广东省户籍。(二)2012年12月31日前离岗。(三)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四)持有有效的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明文件。第二类:符合《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卫【2013】66号)规定的补助条件。 |
| 补贴标准 | 第一类:(一)工作年限超过30年(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二)工作年限在20-30年(不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三)工作年限在10-20年(不含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四)工作年限低于10年的,各市参照省财政的补助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筹集解决。工作年限一经核实不再调整。第二类:(一)工作年限5-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二)工作年限1-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一经核实不再调整。 |
| 补贴渠道 | 梅江区卫健局核统后,经区人社局审核,做好年度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个人帐户。 |
|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1: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卫〔2012〕166号).pdf 附件2: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卫〔2013〕66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233282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
| 补贴对象 | 指本区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的计划生育手术;(二)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三)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尚未康复。 |
| 补贴标准 | 三级260元/人/月;二级390元/人/月;一级520元/人/月。 |
| 补贴渠道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做好当月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邮政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享受对象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22)49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78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
| 补贴对象 | 本梅江区农业户口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上、只生育(含收养、抱养)1个子女、纯生二女及婚后未生育的农村居民。 |
| 补贴标准 | 夫妻双方120元/人/月 |
| 补贴渠道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做好当月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邮政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享受对象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关于调整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的通知.pdf 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78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
| 补贴对象 | 一、梅江区城镇户籍人口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二、梅江区户籍人口中,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以下简称农村奖励), 城镇居民同时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以下简称城镇 奖励)。 三、梅江区户籍城镇居民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参照《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享受奖励:( 一)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 一个子女; ( 二) 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本人未再生育子女;( 三) 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
| 补贴标准 | 夫妻双方120元/人/月 |
| 补贴渠道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做好当月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邮政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享受对象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梅市人口计生领〔2010〕8 号)关于印发《梅州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标准的通知.PDF 转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_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78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
| 补贴对象 | 梅江区户籍人口中,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 补贴标准 | 独生子女死亡100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病残500元/人/月。 |
| 补贴渠道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做好当月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邮政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享受对象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22)49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78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 |
| 补贴对象 | 梅江区农村户籍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 |
| 补贴标准 | 夫妻双方50元/人/月 |
| 补贴渠道 | 梅江区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做好当月财政预算金额交至梅江区财政局,梅江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邮政银行代发中心发放到享受对象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印发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78 |
梅江区教育局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教育局 |
| 补贴对象 | 资助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 补贴标准 | 每生每年2300元。 |
| 补贴渠道 | 财政资金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粤财规〔202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梅市财款[2025]243号_粤财科教[2025]76号_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5年中职学生资助资金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40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教育局 |
| 补贴对象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 |
| 补贴标准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
| 补贴渠道 | 财政资金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粤财规〔202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梅市财款[2025]244号_粤财科教[2025]82号_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清算下达2025年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40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教育局 |
| 补贴对象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和非寄宿学生 |
| 补贴标准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
| 补贴渠道 | 财政资金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粤财规〔202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1 梅市财教[2024]44号-关于清算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提高生活费补助标准).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40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教育局 |
| 补贴对象 | 资助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 补贴标准 | 每生每年1000元。 |
| 补贴渠道 | 财政资金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粤财规〔202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840 |
梅江区医疗保障局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医疗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人群 |
| 补贴标准 | (一)市内住院: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75%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支付。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2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2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30000元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 (二)市外住院: 参保人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市内住院标准支付。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按市内住院的标准相应降低10%。 (三)门诊特定病种: 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7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75%比例支付。 (四)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门诊特定病种、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 补贴渠道 | 通过医保局拨款导参保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24〕11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734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医疗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人群 |
| 补贴标准 | (一)市内住院: 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5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5%。 参保人住院费用中的中医药费用占住院医疗总费用30%以上的,中医药费用部分支付比例提高20%,中医药费用提高支付比例后的最高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本次住院中医药费用。 (二)市外住院: 1.参保人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待遇标准按照市内就医政策执行。 2.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的外出就医参保人,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5%。 3.参保人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享受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待遇:在未补齐资料前,参照未通过异地就医备案政策待遇执行。 (三)普通门诊: 参保人在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费用和门诊诊查费,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普通门诊每月最高支付限额5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四)门诊特定病种: 门诊特定病种的具体范围、待遇标准、管理服务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规定执行。 (五)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含生育)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
| 补贴渠道 | 通过医保局拨款搭参保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24〕11号.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734 |
| 主管部门 | 梅江区医疗保障局 |
| 补贴对象 | 1、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2、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
| 补贴标准 | 一、医疗救助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普通门诊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特定病种、住院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100000 元。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不设年度起付标准,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住院起付标准2000元,按85%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100000元。4、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7000元(含门诊和住院),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80000元。 二、倾斜救助标准: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倾斜救助: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40000元。2、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3000元,救助比例为:3000至1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7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30000元。3、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年度救助起付标准10000元,救助比例为: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按50%予以救助;3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再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限定医疗费用90%以内的剩余部分。 |
| 补贴渠道 | 通过医保局拨款导参保人账户 |
| 政策依据 |
梅市医保规〔2023〕2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梅市医保规〔2020〕6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
| 备 注 |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196734 |
